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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日本对国外经营者的免税制度特例等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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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外经营者以往通过利用国外经营者的特性,而实现的部分税收规避行为将被予以调整。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将进行以下修订。
  
  (1)对国外经营者“根据特定期间课税销售额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的修订;
  
  (2)对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纳税义务免除特例的修订;
  
  (3)对“特定新设立法人纳税义务免除特例”中关于判定对象的金额标准的修订;
  
  (4)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国外经营者的简易课税制度及20%特例的适用范围的修订;
  
  适用开始日:自2024年10月1日以后的课税期间起适用。
  
  I.国外经营者“根据特定期间课税销售额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的修订
  
  即使基准期间的课税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日元,但如果特定期间(注1)的课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则不适用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免除。对于特定期间是否超过1,000万日元的判定,除了依据课税销售额外,也可以根据工资等支付金额的总额进行判定。
  
  根据本次修订,针对国外经营者,“特定期间”(注1)是否超过1,000万日元的判定将不能依据工资等支付金额的总额进行。因此,对于国外经营者来说,如果“特定期间”的课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则无论工资等支付金额的总额如何,其消费税纳税义务都不能被免除。
  
  
  
  (注1)“特定期间”是指以下期间:
  
  个人经营者:当年的上一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
  
  法人:原则上,是指该事业年度的前一事业年度开始日起的6个月期间。
  
  II.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纳税义务免除特例的修订
  
  对于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如果其在事业年度开始日的资本金或出资金额达到1,000万日元或以上,则该事业年度内各课税期间的纳税义务不予免除。此外,即使资本金或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日元,但若其在事业年度开始日满足以下第III项所述特定新设立法人的条件,则该事业年度内各课税期间的纳税义务同样不予免除。
  
  根据本次修订,若有基准期间的外国法人在该基准期间末的次日之后,开始在日本境内从事与课税资产转让等相关的业务,则该事业年度将被视为没有基准期间。
  
  因此,如果在该事业年度开始日的资本金或出资金额达到1,000万日元或以上,或者资本金或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日元但满足以下第III项特定新设立法人的条件,则该事业年度内的各课税期间将不适用纳税义务免除。
  
  III.“特定新设立法人纳税义务免除特例”中关于判定对象的金额标准的修订
  
  对于没有基准期间且在事业年度开始日资本金或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法人(新设立法人)中,同时符合以下①和②条件的法人(特定新设立法人),其在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内各课税期间的课税资产转让等,将不适用纳税义务免除。
  
  
  
  根据本次修订,对于上述②的要件,如果“判定对象”在“相当于其基准期间的期间”内的课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或者包括国外在内的销售金额、收入金额以及其他收益金额的总额超过50亿日元,则符合条件。
  
  IV.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国外经营者的简易课税制度及20%特例的适用范围的修订
  
  在该课税期间的开始日没有常设机构(PE)的国外经营者,将无法适用简易课税制度及针对小规模经营者的税额抵扣负担减轻措施(20%特例)。
  
  i.简易课税制度的适用的具体示例(决算期为3月末的外国法人设立常设机构(PE)的案例)
  
  
  
  ※ 如果在事业年度中途没有常设机构(PE)的外国法人设立了常设机构(PE),则该法人的事业年度将在设立常设机构(PE)当天的前一天结束,并从次日开始新的事业年度。
  
  ii.20%特例适用的具体示例(决算期为3月末的外国法人不再设立常设机构(PE)的案例)
  
  
  
  ※如果设有常设机构(PE)的外国法人在事业年度中途不再拥有常设机构(PE),则该法人的事业年度将在不再拥有常设机构(PE)当天结束,并从次日开始新的事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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